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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王某、柴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

法定代理人叶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

被告王某。

被告柴某。

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柴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3日,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吵架中,被二被告殴打致伤,后入住子洲县医院治疗,经子洲县城关派出所调查处理中,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自愿放弃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行政责任,要求本院予以确认调解协议。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伤残鉴定。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柴某、王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郭某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某、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一切经济损失38000元;

二、双方因此事不再追究对方的其他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郭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崔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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