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2)临刑初字第3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9月6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3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丁、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乙、周某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丁、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乙、周某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2日临武县X村周某某在麦市X村X村的人打死。2007年8月3日上午9时许,麦市X村的曹某林乘坐麦市X村X村X村民抓住,被告人周某丁、周某某、周某辛(在逃)等人用棕绳将曹某林双手反捆,挟持曹某林前往万水乡X村。周某某边走边用肘部击打曹某林,并叫:“是大山背村的,打死他!”被告人周某丙、周某戊、周某丁、周某乙、周某甲与周某某、周某辛、周某某(已判刑)、周某癸(已判刑)等人对被害人曹某林进行殴打,周某癸手持砖头朝曹某林的左头部砸了一下,致曹某林的头部受伤流血。直到上午10时许,被害人曹某林被公安民警救出并送往麦市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周某丁、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乙、周某戊的供述,同案人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的供述,证人黄某己、骆某庚、陈某某的证言,五被告人的户籍资料,鉴定结论,临武县人民法院(2009)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郴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临武县麦市中心卫生院病案单(曹某林的死亡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丁、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乙、周某戊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某甲辩称,绑曹某林的时候我不在场,只是后来有人去推车的时候,我才坐在警车上的。我没有伤害被害人。

被告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丁辩称,人不是我绑的。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日临武县X村周某某在麦市X村X村的人打死。2007年8月3日上午9时许,麦市X村的曹某林乘坐麦市X村X村X村民抓住,被告人周某丁、周某某、周某辛(在逃)等人用棕绳将曹某林双手反捆,挟持曹某林前往万水乡X村。周某某边走边用肘部击打曹某林,并叫:“是大山背村的,打死他!”被告人周某丙、周某戊、周某丁、周某乙、周某甲与周某某、周某辛、周某某(已判刑)、周某癸(已判刑)等人对受害人曹某林进行殴打,随后公安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准备将曹某林扶上警车送往麦市乡医院予以救治,被告人周某甲则坐在警车上不准警车离开,被告人周某丙、周某戊、周某丁、周某乙等人对曹某林再次进行殴打。期间,周某癸手持砖头朝曹某林的左头部砸了一下,致曹某林的头部受伤流血。直到上午10时许,受害人曹某林被公安民警救出并送往麦市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曹某林系因头部被他人持钝器打击,造成颅骨骨折、蛛网膜下出血,导致中枢神经衰竭而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丙、周某戊、周某丁、周某甲、周某乙分别于2011年7月26日、8月2日、8月16日、9月6日、10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丁在一审诉讼期间当庭翻供,但在一审宣判前均主动悔过,承认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⑴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证实,2007年8月3日上午11时许,我吃完饭从家里出来看见我村的周某某门口有很多我们村的人,我走过去以后听说他们因为前一天在周某某在麦市X村的人打死了,然后周某某的家人就叫了我村X村过的班车,从车上拖下一个大山背村的老头子(后来我才知道叫曹某林)。我走到井头村人员集中的地方,看到我村很多人围住一辆警车,他们要从车上把曹某林拖下来,并且围着曹某林打,公安局的人就去拦,当时见有人往警车上撒沙子我就冲上去坐在(湘x)警车的前面并讲了一句“不要给他走”。当时我们村的周某标讲:“你下来”。加上我们的干部作工作,过了没多久曹某林被弄走了,后来我村的人也就散了,到了第二天早上我就听说曹某林死了。周某某、周某辛、周某壬、周某癸、周某丁、周某某、周某某、周某丙、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场。这个事情主要也就是周某某的家人周某某、周某辛、周某某、周某某等人组织的,周某某我没看到打人但他讲话很凶,打死人了他坐牢。

⑵被告人周某乙的供述证实,2007年8月3日上午11时许,我从家里出来时,看到周某某家门口下坡处路X村的人,并且有警察在那,主要集中在井头村的那头,我在家门口见他们在打架,其他的人说是因为前一天我们村X乡被大山背的人打死了,然后周某某家的人叫了我村X村过的班车,从车上拖下一个大山背村X村人员集中的地方,看到我村的很多人围住一辆警车,同时我见万水派出所的民警把曹某林扶上车,我村的人要围着曹某林打,公安局的人就去拦,我见曹某林上吉普车时我也用拳头打了一下曹某林,当时我村X村长周某某对我讲:“你回去不要来了”。我就回去了,后来我村的人也就都散开了。第二天下午我听说曹某林死了。打人的有周某某、周某辛、周某壬、周某癸、周某丁、周某甲、周某某、周某某、周某丙、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其实曹某林跟周某某的死也没有什么关系。这个事情主要也就是周某某的家人,周某某、周某辛、周某某、周某某等人组织的,周某某叫的很凶,他在那说要我们往死里打那个老头子,打死了他去坐牢。

⑶被告人周某丙的供述证实,2007年8月3日上午9时许,我从三十六湾回到我村,看公路上有很多人,并且井头村那边的人特别多,于是我也往进井头村X村的人说是周某某他家人拦了辆从麦市往临武去的客车,从车上抓了个大山背的老头子下来,并打得蛮厉害,后来知道那个老头子叫曹某林。我到了井头村后,看到公安民警开着警车要送曹某林去麦市X村的人就一起围住警车不准走,且都在那喊要把那个大山背村的人拖下来,过了一会周某辛和周某某就去拉开车门将曹某林往车下拖,公安民警就阻拦,曹某林的下半身还是被拖了下来,接着我们很多人就围上去,有人拖曹某林,有人打曹某林,我也围上去朝曹某林的脚踢了一脚,后来公安民警和村干部又来了很多人阻拦并做工作,不久我村的人就散开了。当天下午我听说曹某林死了。我们打曹某林是因为2007年8月2日,周某某在麦市X村的人打死了,他家的人就去拦班车报复大山背的人,打人的有我、周某某、周某辛、周某壬还有周某某的家人,其他人我不记得了。

⑷被告人周某丁的供述证实,2007年8月3日上午11时许,我来到我村X村的周某某、周某戊、周某某、周某乙、周某某、周某丙、周某某等人在周某某家门口,我走过去以后听他们说因为前一天周某某在麦市被大山背的人打死的事,他们准备在路上拦大山背的人报复,于是我也一起准备跟他们拦大山背村的人,不久后从麦市方向来了一辆客车,我们将那辆车拦下,从车上拖了个老头子下来,他们说那个老头子是大山背村的,喊着要打死他,并把他拖到了周某某家门口,我村的周某某、周某戊、周某某、周某乙、周某某、周某丙、周某某等人围上去打那个老头子,并把他打倒在地,他们在打的时候我也冲上去打了那个老头子一拳,打了一阵后公安民警就赶来,将我们拦开,并扶着那个老头子往井头村X村在场的人就都喊着不要让那个老头走,并都追了上去,我也跟他们一起追了上去,等我们追过去以后公安民警把那个老头子扶上了警车准备送往医院,于是我们就一起将车拦住,不准那辆车走,一段时间后,来了很多公安民警,加上有我村的干部做工作,过了没多久,就把那个老头子弄走了,我村的人也就散开了,当天下午听说那个老头子死了。

⑸被告人周某戊的供述证实,2007年8月3日上午11时许,我从上平村X村,看到公路上很多人,并且有警车在那,人主要集中在井头村的那头,我走过去,听其他人说因为前一天我们村X乡X村的人打死了,然后周某某家人就叫了我村X村过的客车,从车上把曹某林拖了下来,并且围着曹某林打,公安民警就去拦,我踢了一脚不知道是踢到曹某林还是我村X乡里的干部陈某斌拖开了,接着就来了很多公安民警,加上有我村的干部做工作,过了没多久就把曹某林弄走了,后来我村的人也就散开了,当天下午听说曹某林死了。打人的有我、周某某、周某辛、周某壬、周某癸、周某丁、周某甲、周某某、周某某、周某丙、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其他还有些人我没看清楚。

⑹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8月2日,我外甥周某某在麦市X村的打死了。2007年8月3日早上,我从家里吃了饭出来,在我姐夫周某辛(周某某的父亲)家门口看到有个老头子(后来知道叫曹某林)被绳子捆着躺在地上。听说这个人是村X村的人,从麦市乡到临武县的客车上拖下来的。当时周某某等人在打曹某林,我也在旁边喊打曹某林,接着我村就有很多人去打曹某林,我也上去踢了几脚。后来周某辛(周某辛的弟弟)等人就将曹某林捆在周某辛家门口的电线杆上。捆了一段时间后,我姐夫怕曹某林被打死,就叫我和周某永将曹某林放下来。这时候乡干部来了,扶起曹某林往井头村X村的周某癸、周某某、周某丙等人还不解气就追上去把曹某林抢了下来接着打。这时公安民警赶来营救,并把曹某林带上了警车,然后我和我村的人就将警车围起来,不准公安民警将曹某林带走,二十多分钟后,才强行将曹某林弄走。当天快黑的时候,听说曹某林死了。

⑺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8月3日早上9点多钟我回到愁下村X村的周某某家和周某某家门前的空坪上站着很多我村的人。二十分钟后我来到我村X路上,看见公路上围满了人。我走进人群中听见村X村的一个人。这时我看见同村的周某丁、周某辛(周某某的叔叔)两人用手将大山背村的那个老头(指曹某林)的双手反剪住,周某某从家里拿来一条米白色的棕绳和周某丁、周某辛一起将大山背村的那个老头的双手反捆绑住。接着周某某和周某丁一右一左用绳子牵着这个老头沿着公路X村方向走,我也紧跟其后。周某某边走边用右手肘部撞击大山背村这个老头的背。当我们押着这个老头走到周某某家门外公路上时,我和周某丁、周某乙、周某某、周某某、周某癸、周某某、周某戊、周某甲等人围着老头拳打脚踢,周某某用肘不停的打老头的背部,周某某用拳头打老头的腰部,周某癸用拳头打老头的腹部。我也冲过去朝老头的腹部踢了一脚,朝其大腿踢了两脚。老头倒地后,周某某就用脚朝老头的腰部踩了两脚,我村的周某某也打了这个老头,具体打到什么部位没有看清。这时,有四、五个公安民警赶来扶起大山背村的这个老头往麦市方向走,走了大约五、六十米,因为我们从公安民警手中把曹某林抢过来时是平躺在公路上的,周某某踢了曹某林左胸部,周某某踢了曹某林右胸部,周某癸用砖头朝老头的左边太阳穴部位砸了一砖头,周某丁、周某乙、周某甲、周某某踢了老头的屁股,周某某踢了老头的大腿,周某戊、周某某踢了老头的腰。后来公安民警将曹某林抬上了警车,我、周某乙、周某癸、周某戊、周某某、周某甲等人围着这辆警车不准车开,周某癸、周某乙、周某某、周某某等人想把警车推翻,但被公安民警阻止了,村里的干部和我父亲都来做工作,警车走了不到一米远,周某甲就一屁股跳上警车的引擎盖上面座着,分多钟后,经劝说无效,最后被周某标强行拖下。

⑻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8月3日9点多钟,我在我村周某某家旁边看到周某乙的大儿子拧着倒在地上老头的衣领,另一手就提起捆绑老头的绳子一端。老头的双手是被反着捆绑在背后,周某围满了人。周某乙的大儿子就将倒地的老头往周某某家方向拖,拖到周某某家门口的公路上停下了。周某某就讲:“这个人是大山背的,打死他”。周某某边喊边踢这个老头,边上围着蛮多人也跟着踢,我也冲过去用脚朝他的左边脸部踢了一脚。在周某某家门口停了有两分钟左右,干部赶来劝阻时,周某乙的大儿子又拧着这个老头的衣领往麦市方向拖。我看到一路上有人去踢,我又冲上老头边上对着他的腿部踢了一脚。这时我被万水乡政府的陈某斌拉到了公路旁边。在周某某家门口时,我看到法院的周某平等四人去抬这个老头,刚抬起这个老头时我看到一个剪平头的人拿起半节砖头砸了老头的头部好像是左边太阳穴部位,这个用砖头砸老头的人是周某乙或周某癸两个人其中一人。第二天下午,我听说那个老头死了。当时打人的有周某乙的大儿子、周某甲、周某某他们都用脚去踢了老头。

⑼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8月3日上午九时许,我到我村X路上时看到大山背一个“老头”被我村的人绑住手,周某某拖起绑住那“老头”的绳子往井头村那边走。当时那“老头”身边围满了我们村的人,走几步又围住一阵拳打脚踢,将那老头打倒在地,然后拖起边走边打。我看到这情况也围了上去,想动手打那老头。我使劲往人堆里挤,口中大叫:“看到大山背(村)的就要打”。我一边叫一边往前挤,好不容易挤到那老头跟前,抬起脚就去踢那老头。但由于人实在太多,我踢了两脚都没踢到那老头,我只好退了出来,跟着大家一起拖着那老头往井头村那边走。当时打人最凶的有我村的周某丙、周某某、周某某等人。周某丁、周某戊等人也动手打了那老头。老头被拖到井头村那边时,公安民警赶来,把这个老头从村民手中救走,并将老头抬进一辆警用吉普车。但我们村里的人都围住车子,不让车子开走,有些人还去砸警车。周某甲则坐在吉普车的引擎盖上,我也一起拦车子,不让车子开走。

⑽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8月3日,其参与殴打被害人曹某林及当时事发的经过与上述同案人的供述相吻合。

⑾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8月3日上午9时许,在麦市往临武方向离周某某家二、三十米远的地方有村民拦住一辆中巴车,听到有人喊:“抓到一个五星村的人”。等我跑到旁边时,已围着有上百个群众,在人群中有几个青年人对着一个老头子拳打脚踢,边上还有群众喊:“打死他”。老头子当时已倒在地上,双手被反捆着。我所民警和乡干部将倒地的老头子扶起,准备往麦市X村民就将老头往公路对面拖,一边拖一边打。老头多次被拖倒在地,每次倒地都是一阵拳打脚踢。当被村民拖到对面公路边时,老头再次被拖倒在地,这时我看到有人拿着砖头往老头身上及头部砸。当我们再次扶起老头时,看到其头部在流血。我和陈某斌等人将老头抬往周某平停车的地方去,想将老头子抬上车送往医院。但群众阻拦我们将伤者抬上车,还将受伤老头拖下又是一顿拳打脚踢。随后花塘派出所、楚江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才强行将伤者抬上车。但周某群众将警车围住不让警车前行。当时警车前行几米又被村民堵住,反复多次。最后有村民拿砖头往警车挡风玻璃砸,有的拿石头砸,还有的拿矿泉水瓶砸,挡风玻璃都被砸烂了。这样持续了个多小时才强行将警车开出白竹村,将伤者送往麦市卫生院。当老头抬上警车后,有一个中年男子坐在警车的引擎盖上面,我听边上的群众讲这个人叫周某甲。其余闹得比较凶的都是二十岁左右的青年人。

⑿证人骆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8月3日上午9时许,万水愁下村X村X路上打伤一个麦市X村的老头子,后来那老头子在医院死了。那天上午我在场看到闹的最凶的就是万水愁下村那七、八个年青人。这几个人开始从中巴车把老头子拖下车打人、捆人,到最后拦车不让我们救人。这些人的名字我不清楚,年纪都在十七、八岁,二十来岁。打曹某村那个老头子打得最凶那几个人我看见人还能认出来。其中有一个身高1米68左右,体态中等,留碎发,脸上有青春痘;另外有一个身高1米7左右,脸上的皮肤较白,学生一样。

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8月2日晚上万水乡X村的一名年青人,在麦市圩被大山背的人打死。2007年8月3日上午7点多钟我们万水派出所的全体人员与万水乡X村做工作。避免万水乡X村发生冲突。上午9时许我所的黄某己、曹某、骆某庚等人及干部去商议这件事情,并要周某某做村里人的工作。这时离周某某家大约三十米远的地方,有一百多个年青人围着一辆麦市至临武的中巴车起哄,他们抓到一个大山背村的人,并讲要将那个人打死,我看到有十多个人正在围着一个60多岁的人在打,我们一起去阻止他们,并将老头子从电杆上解救下来,扶着他往麦市X村的人用石头砸这个老头子,并将其打倒在地,我看到这个情况后就赶紧冲上去抬起这个老头,但没有走两步就被愁下村的人把那个老头抢走了,并还起哄讲谁要是再去拦就打谁,这时楚江派出所民警开着警车赶过来,我们将老头子抬上了警车,愁下村的人看到人被抬上了警车,就都围上去一百多人去掀警车。有人砸挡风玻璃,后来有人说又抓到一个大山背的人,就都往那边追了过去,这样我们才把那个老头送往医院。

⒁鉴定结论证实,死者曹某林系因头部被他人持钝器打击,造成颅骨骨折、蛛网膜下出血,导致中枢神经衰竭而致死亡

⒂临武县人民法院(2009)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周某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认定周某癸是主犯。

⒃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郴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认定三被告人是从犯。

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某丙、周某戊、周某丁、周某甲、周某乙分别于2011年7月26日、8月2日、8月16日、9月6日、10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⒅临武县麦市中心卫生院病案单证实,患者曹某林死于2007年8月3日10点30分。

⒆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曹某林被殴打的地点。

⒇五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犯罪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中,被告人周某丁、周某戊未满十八周某。

(21)悔过书证实,被告人周某丁、周某甲在一审宣判前,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及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与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五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对五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丁、周某戊犯罪时已满十六周某未满十八周某,依法可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周某甲提出“绑曹某林的时候其不在场,只是后来有人去推车的时候,才坐在警车上的。其没有伤害被害人。”及被告人周某丁提出“人不是其绑的”的辩解意见,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对五被告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对被告人周某丁、周某戊还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对被告人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还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周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

三、被告人周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周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周某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曹某宣

人民陪审员黄某己红

人民陪审员王昭文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某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某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三款已满十四周某不满十八周某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