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杨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2月26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2012)天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2月29日前自觉履行本院(2008)秦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秦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某利
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