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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王某某与海南三友物业公司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1-01-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33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略)-X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创纪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略)-X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三友物业公司,住所海口市X路X号金融花园。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江某某、王某某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0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3日向上诉人江某某、王某某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二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23元。现期限早已届满,上诉人江某某、王某某未向本院交纳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江某某、王某某不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红伟

审判员郭朝阳

审判员王某

二OO一年元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恒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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