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略)-X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创纪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略)-X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三友物业公司,住所海口市X路X号金融花园。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江某某、王某某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0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3日向上诉人江某某、王某某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二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23元。现期限早已届满,上诉人江某某、王某某未向本院交纳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江某某、王某某不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红伟
审判员郭朝阳
审判员王某
二OO一年元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恒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