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何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4月11日给被执行人陈某留置送达(2012)天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2年4月14日前自觉履行义务,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某现无确切住址,申请执行人表示待有被执行人确切住址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故该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天秦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王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