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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何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4月11日给被执行人陈某留置送达(2012)天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2年4月14日前自觉履行义务,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某现无确切住址,申请执行人表示待有被执行人确切住址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故该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天秦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王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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