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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丙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丙,男,53岁,湖南省常德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辩护人陈某某,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林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丙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1年10月12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贺春梅某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蓉、人民陪审员郭朝霞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庄伏云担任记录。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胡双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丙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丙在没有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伐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1月19日至29日10天时间,由其本人和雇请的人员一起非法采挖国家二级野生重点保护植物樟树(香樟)30株,立木胸径16-32cm,被告人周某丙将26株樟树移植到自家的房屋前后,另4株樟树被偷走,其中移植的26株樟树已成活17株,死亡9株。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未提出辩护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在不明知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4日,被告人周某丙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权属本村X组位于鹭鸶窝的一片集体樟树林。被告人周某丙在没有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伐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1月19日至29日10天时间,其本人和雇请的周某丙、向某某等人一起非法采挖樟树30株,立木胸径16-32cm。后被告人周某丙雇请李某丁等人将其中的26株樟树运到自家房屋前的公路边后,将该26株樟树移植到自家的房屋前后,另4株樟树被偷走。被告人移植的26株樟树已成活24株,死亡2株。经湖南省野生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丙采挖的30株樟树为国家二级野生重点保护植物-樟树(香樟)。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明:

1、证人周某丙、李某丁、吴某某的证言,证人分别系鼎城区X村的党支部书记、村X镇林业综合站的站长,证言证明被告人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事实;

2、证人周某戊证言,证人系鼎城区X组的村民,证明2010年3月,证人所在的2村X组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一批树木的事实;

3、证人周某丙、李某己证言,证明证人受被告人的雇请,替被告人采挖、运输树木的事实;

4、证人梅某、周某戊证言,证人系鼎城区X组的村民,证明被告人非法采挖树木的事实;

5、《鼎城区公安局森林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周某丙采挖樟树检尺码单,证明被告人非法采挖树木的规格、数量的事实;

6、《购售樟树协议书(代合同)》、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非法采挖的树木系从它处购买的事实;

7、常德市X区森林公安局于2011年11月15日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非法采挖、移植及毁损树木数量的事实;

8、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植物种类鉴定意见书湘动植鉴(2011)植鉴字第X号,证明被告人非法采挖、毁坏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事实;

9、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非法采挖、毁坏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种类、数量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伐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挖国家二级野生重点保护植物-樟树(香樟)30株,并导致其中2株樟树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四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某、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丙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某,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已通过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贺春梅

代理审判员刘蓉

人民陪审员郭朝霞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庄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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