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X。
法定代理人顾X。
委托代理人顾X。
被告倪XX。
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倪X诉被告倪XX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倪X系被告倪XX之婚生子,现就读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中学初一年级。2000年8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顾X与被告倪XX经X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倪X随顾X共同生活,倪XX自2000年7月起每月给付倪X生活费人民币200元并承担倪X学杂费、医疗费的二分之一至倪X十八周岁止。现原告以物价上涨、学习、生活等费用增加,原定生活费不能满足其基本需求为由诉至本院,成讼。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10年4月起,被告倪XX每月给付原告倪X生活费人民币300元至原告倪X十八周岁止(给付方式:于每季度底集中给付一次);
二、自2010年4月起,原告倪X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除报销外)由被告倪XX承担二分之一至原告倪X十八周岁止(给付方式:于每季度底结算一次);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4月14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