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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陈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岁,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陈某,男,23岁,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中专文化,无业。

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陈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某序,由审判员贺春梅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庄伏云担任记录。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至2011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单独和伙同他人盗窃5次,所盗现金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390元,其中单独盗窃4次,盗得现金7600元,参与共同盗窃1次,盗得现金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90元;被告人陈某为主共同盗窃1次,盗得现金和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见住在其屋旁的被害人易某家关门外出,便窜至易某家,用木棍敲开一楼窗户进入室内,盗走二楼立柜抽屉内现金2500元,所盗现金被其挥霍;

2、200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又窜至被害人易某家,用木棍撬开窗户后进入室内,盗走二楼立柜抽屉内现金3200元,所盗现金被其挥霍;

3、200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又窜至被害人易某家,以同样的方法进入室内,盗走一楼桌子抽屉内的现金1300元,所盗现金被其挥霍;

4、2010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又窜至被害人某某家,以同样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现金600元。所盗现金被其挥霍;

5、2011年7月3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趁常德市X镇麟月香食品厂工人上班,宿舍楼无人之机,邀集刘某窜至宿舍楼三某,将被害人陈某某的密码箱盗出并撬开,盗走现金510元和0PP0-T9音乐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8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及赃款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已退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2011年8月3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易某、陈某某的陈某、证人黄某、张某、朱某证言、常德市X区公安局周家店派出所出具的《线索来源情况说明》、《抓获情况说明》、被害人陈某某出具的《领条》、《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常德市X区物价局常价认西字(201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手机照片、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时,已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均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所盗窃的部分赃款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坦白了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陈某所盗窃的现金及物品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刘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对被告人陈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某、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的日期为27天,即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2年12月2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某月内通过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通过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某。

审判员贺春梅

二O一二年三某二十六日

书记员庄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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