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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公某借款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人XXX,X,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

被执行人XX,X,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

法定代表人:XXX。

XXX与XX、XX公某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公某处作出的(20XX)西证执字第XXX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X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XX公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共计x元,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XXX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新执二字第x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

审判员舒四来

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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