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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申请执行张某丁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现系小学六年级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系申请人之父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退休干部。

被执行人姚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不识字,住址、职业同上吗,系被执行人之夫。

申请人张xx依据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张某丁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xx自动交付,申请人张xx已于2012年5月28日领取10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烈

人民陪审员:曾小明

人民陪审员:王汉成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郭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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