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现系小学六年级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系申请人之父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退休干部。
被执行人姚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不识字,住址、职业同上吗,系被执行人之夫。
申请人张xx依据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张某丁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xx自动交付,申请人张xx已于2012年5月28日领取10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烈
人民陪审员:曾小明
人民陪审员:王汉成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郭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