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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司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

被告朱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中专文化。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司某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某承担。

审判员:张敬明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李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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