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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向某丙因与被上诉人向某丁、谭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男,基本情况不详,住(略),现下落不明。

上诉人向某丙因与被上诉人向某丁、谭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古丈县人民法院(2010)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古丈县人民法院(2010)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古丈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5800元,退回上诉人向某丙。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光福

审判员彭俊

代理审判员龙少松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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