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吉首市人,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泸溪县人,住(略)。
申请再审人滕某因与被申请人谭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1)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滕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吉首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院长李立新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