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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与谭某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吉首市人,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泸溪县人,住(略)。

申请再审人滕某因与被申请人谭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1)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滕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吉首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院长李立新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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