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因本案于2009年12月8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略)。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于2009年12月8日15时许,在阳朔县城五一酒店门前卖了一包约0.4克的K粉给莫xx、罗x。当罗x接收K粉后,正在付款时,被告人郑某和莫xx被阳朔县公安局的民警抓获,罗x携带K粉逃脱。被告人郑某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莫xx、罗x的证言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判处。被告人因形迹可疑,在公安民警盘查询问时,自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公诉机关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0年6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志生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维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