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7月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6月份,被告人辛某某伙同刘子明、李霞、要荣治(三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先后以将李霞介绍给朱某某之子朱某华谈对象见面、订婚为由,骗取朱某某现金共计6900元。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某退给朱某某900元。
2、2009年8月下旬至9月中旬,被告人辛某某伙同周奎英、郭丹丹(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先后以将郭丹丹介绍给袁某某的儿子李德岁谈对象见面、订婚为由,骗取袁某某现金共计5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某、袁某某的陈述、证人刘XX、李X、周XX、孔XX、郭XX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许昌市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长葛市公安局看守所拒收证明、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辛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7月3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