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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安阳县人民政府与程某某房产行政管理纠纷再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志锋,河南金太行(略)事务所(略)。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安阳县房产管理局法规监察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韦淑芬,河南师林(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韩秀森,河南殷商(略)事务所(略)。

申请再审人葛某某、安阳县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程某某房产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安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8)安行监字第X号行政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锋,申请再审人安阳县人民政府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淑芬,被申请人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秀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审原告程某某因不服一审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给一审第三人葛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阳县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07)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撤销安阳县人民政府给葛某某颁发的房权证安县私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一审第三人葛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安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过程某,申请再审人葛某某称,程某某与建行铜冶办公楼无任何法律关系,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认了该房产系葛某某个人购买,一审、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为驳回程某某的诉讼请求。申请再审人安阳县人民政府称,其是在权属清楚的情况下为葛某某办理的房屋转移登记和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且登记和颁证的程某合法,二审判决错误,请求再审予以撤销,改判为驳回程某某的诉讼请求或中止审理。被申请人程某某答辩称,诉争房产系其与葛某某共同出资购买,安阳县人民政府为葛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事实不清、程某违法,一审、二审判决撤销其给葛某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无不当,请求维持一审、二审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某,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安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和安阳县人民法院(2007)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申三和

审判员杜建华

代理审判员赵中友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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