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又名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地址:安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安阳市房产管理局职工。

第三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0年9月8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10年9月9日通知第三人张某乙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魏贵军、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第三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程序,于2010年4月29日向第三人张某乙颁发了安阳市房权证龙安区字第x号房产证。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第三人张某乙于2009年3月11日登记结婚,位于安阳市X街鑫鑫小区X号楼的69-X号的门面房系我们共同购买,被告在未仔细核实张某乙婚姻状况的情况下,即为其办理了该房产系张某乙“单独所有”的安阳市房权证龙安区字第x号房产证,属认定事实错误。且该证制证时间为2010年4月29日,但领证时间却是2010年4月28日,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安阳市房权证龙安区字第x号房产证。

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辩称:我局为张某乙颁发房产证时,履行了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等法定程序,对张某乙的婚姻状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关于领证日期早于制证日期一天这应是笔误,并不影响该证的合法性。因此我局为张某乙发证的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第三人张某乙述称:该诉争的房产系我个人婚前财产,我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被告的办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也符合事实。关于制证时间和领证时间并不违法,是误签时间而已。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9日,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等法定程序,为第三人张某乙颁发了安阳市房权证龙安区字第x号房产证,该房屋位于安阳市龙安区X街道办事处清风街鑫鑫小区X号楼X层69-X号。原告李某某与第三人张某乙于2010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在庭审时,被告出示了张某乙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安阳市文峰区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对张某乙的询问笔录、张某乙出具的单身具结书,以证明其在办证时对张某乙的婚姻状况和该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尽到了审查义务。原告李某某提供了其与张某乙的结婚证、户口薄、张某乙与前妻的离婚证以证明其和张某乙是夫妻关系,被告未尽到审查义务。第三人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交款收据以证明该房系其个人婚前财产。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房屋进行登记是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的法定职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本案中,被告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履行了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等法定程序,根据第十八条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要求申请人提供了必要的材料,其已尽到了审查义务。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因此,被告所实施的房屋登记行为和程序是合法的,依法应予确认。在被告已经对申请登记材料履行了审查义务后,是否还需要补充如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权在被告,对此,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领证日期与制证日期的不符,应推定为笔误。虽有瑕疵,但不足以影响该房产证的效力。综上所述,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张某乙颁发的安阳市房权证龙安区字第x号房产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撤销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张某乙颁发的安阳市房权证龙安区字第x号房产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靖文

审判员李某伟

代理审判员王金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胡瑞青

龙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