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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某忠孝东路四段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某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某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某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上海宝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层。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来证券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异议商标系第(略)号“宝来投资x及图”商标,该商标初审公告后,宝来证券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针对上述异议作出(2006)商标异字第X号《“宝来投资x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简称第X号裁定)。宝来证券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商评字〔2009〕第X号《关于第(略)号“宝来投资x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X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宝来证券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第X号裁定。

北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裁定的程序合法,不存在漏评漏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被异议商标本身并未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未违反该条规定。三、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宝来”与第133983昂觥碵崩獭晟ū颍萍ひ讨晟┍拔Α幢崩堑皇毂橐桃晟副ㄖ苟檬挠暗堋惺芡砉崩穹胛ひ讨晟吮ê苟檬挠暗ぁ蝗捉⒁ぁ度释抛行蓖取穹谖穹奈康哪⒌凇菽⑷健椒⑹浴蠖认降娣呙芯挥ㄒ疃鸩啵抟匚ㄌ盗唬毂橐桃晟氡ひ讨晟幢刮晒冻獭晟ū贩凇耸醢嫣ü亩沟檬谟嘣评穹衔纳平趟晟1摹⑺Α幢だ竟此嵛惶诮辉毂橐桃晟瓯肷⑶嶙爸淝唐某押诰性蠊酱芈咔芯挥ㄒ岸煊拖让亩さ葜啵匆嵛惶敖觥[来”商标或其他类似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的证据,因此,被异议商标未侵犯宝来证券公司在先商号权,亦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综上,北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X号裁定。

宝来证券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X号裁定。其主要理由是: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按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应核准注册。二、宝来证券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第3鹄诮穹任穹钗肯夏埃觥[来”是宝来证券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宝来”是宝来证券公司及其所属集团、关联企业高度知名的商号,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宝来证券公司及其所属集团、关联企业的企业名称权。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X号裁定存在漏评漏审,宝来证券公司在异议复审申请中主张,被异议商标汉字部分“宝来投资”会使消费者认为上海宝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宝来发展公司)提供的是与“投资”相关的服务,但上海宝来发展公司实际提供的服务是“受托管理”,因此,被异议商标会产生误导消费者的后果,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应核准注册。但是,第X号裁定仅分析了上述法律规定,未就宝来证券公司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宝来发展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系第(略)号“宝来投资x及图”商标(见下图),由上海宝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1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6类的“受托管理”服务上,并放弃该商标所含“投资”、“x”文字之专用权。2002年2月7日,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2006年6月21日,上海宝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宝来发展公司。

被异议商标(略)

引证商标系第133983昂觥[来”商标(见下图),申请日为1998年7月1日,注册人为宝来证券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6类的“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证券投资分析(财务工程)、投资顾问(资产管理)、证券投资信托、金融服务”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1月27日。

引证商标(略)

2006年7月5日,商标局针对宝来证券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作出第X号裁定。该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受托管理”服务项目上放弃“投资”、“x”专用权,并未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宝来证券公司所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商标的恶意复制并构成抢注缺乏事实依据。由此,商标局裁定:宝来证券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06年8月3日,宝来证券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主要理由为:一、宝来证券公司是台湾著名的宝来集团的下属企业,成立于1988年,在中国大陆注册了引证商标。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害了宝来证券公司在先商号权以及经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实际使用将产生误导公众的不良后果。五、被异议商标不符合商标局有关放弃商标专用权的规定。故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宝来证券公司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宝来证券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下列证据:1、宝来集团的介绍及宣传资料;2、关于批准宝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代表处的批函及登记证复印件;啊觥[来”商标在中国大陆及香港注册证复印件;4、宝来证券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广州、北某、上海)设立代表处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5、2005年、2006年《科学与财富》上登载的宝来证券公司相关文章及广告复印件;6、宝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金融服务巡回推广会之大陆展场照片复印件。

2009年9月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裁定。该裁定认为: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对公共利益和秩序的维护,不适用于对本案特定民事主体权益的保护。二、虽然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文字与引证商标相同,但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受托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证券交易”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目的及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项目,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三、宝来证券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四、宝来证券公司关于被异议商标不符合放弃商标专用权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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