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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付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曾用名刘某心)、苏某某、何某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伟成,江苏某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曾用名刘某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尊华,江苏某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甲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

上诉人付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付某某给付某某和苏某某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付某某分五次付某,即:2010年7月17日付2万元;2010年8月17日付2万元;2010年9月17日付2万元;2010年10月17日付2万元;2010年11月17日付2万元。如付某某有任意一期未按时履行,则刘某和苏某某有权就剩余款项直接申请执行。

二、刘某和苏某某放弃对何某甲、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就本案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刘某和苏某某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2620元,由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秦国渠

代理审判员田源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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