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2日至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永城市X乡X村张庄组东地生产路滥伐杨树19棵,折合活立木蓄积15.910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勘验检查物证照片、证人赵XX、李XX、闫XX等人的证言、林木蓄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朱建永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