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XX,男。
申请执行人何XX,男。
被执行人陈XX,男。
被执行人苏XX,女,系陈XX之妻。
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黄XX、何XX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陈XX、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恢复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陈XX、苏XX偿付黄XX、何XX借款60000元;二由被执行人陈XX、苏XX偿付黄XX、何XX迟延履行金3568元。已从卖房款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志强、何新利。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87条、108条(1)、(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