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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xx,女,汉族,小学文化。

委托代理某薛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男,汉族,初中文化。

原告杜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某,依法由审判员何德友适用简易程序,已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到庭参加了应诉,本案现已审理某结。

原告诉称:2001年7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订婚,于同年农历冬月24日依俗结婚,2003年2月补办结婚证。2002年11月14日婚生一女取名黄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黄xx。2009年被告一次赌博输一万多元,2003年被告因染上毒品在东莞樟木头戒毒所被强制戒毒半年,2007年1月15日被告因盗窃被东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被告的行为从而引起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基本属实,但2009年不是一次赌博输一万多元,而是入股开档口亏损一万多元,现已还清。现原告提出与我离婚没有合理某理某,我已改邪归正没有吸毒、参与打牌赌博了,一直在陕西做农网电力改造打工挣钱,今年4月份我去原告处一起同居生活,我们的夫妻感情未破裂,请求原告再给一次机会,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某明:2001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于同年农历冬月24日原、被告依俗结婚,2003年2月双方自愿补办结婚证。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02年11月14日婚生一女取名黄x,2009年2月21日又生育一子取名黄xx。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在广东东莞等地务工,2003年被告因染上吸毒被东莞樟木头戒毒所强制戒毒半年,2007年1月15日被告因盗窃邱某电动自行车一辆,被东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近年来,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各居一方,但2011年4月份被告到原告处同居生活几天,双方又发生争执矛盾。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等为由诉讼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履行了合法登记,此婚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事实、理某、证据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被告主张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稳定社会婚姻家庭,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只要被告确实改邪归正,克服不良行为,正确处理某解夫妻之间的思想矛盾,努力挣钱担起家庭责任和尽好抚养子女的义务,并以实际行动去感化原告,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因此,为了切实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xx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某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德友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姚联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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