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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告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2月27日以被告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石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石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彭妍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桂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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