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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被告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

被告陈某

被告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被告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红

审判员梁斌

代理审判员曹彬

书记员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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