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男
被告袁某,女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1年3月13日在香港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与被告袁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上海市X路X室内家具家电等均归被告袁某所有,被告象征性给付原告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元;
三、离婚后,上海市X路X室属原告谢某名下的产权归被告袁某所有,被告象征性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元,原告住房自行解决,上述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袁某负责偿还;
四、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