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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袁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男

被告袁某,女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1年3月13日在香港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与被告袁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上海市X路X室内家具家电等均归被告袁某所有,被告象征性给付原告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元;

三、离婚后,上海市X路X室属原告谢某名下的产权归被告袁某所有,被告象征性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元,原告住房自行解决,上述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袁某负责偿还;

四、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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