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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X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恒勇,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傅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刚,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凝舒布洛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中民五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优凝舒布洛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恒勇,被上诉人水利水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洪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7年9月3日,程卫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互嵌式护坡砌块及其施工方法”发明专利。2009年9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了程卫国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略).0,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包括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2、3、4、5、6。2010年8月26日,程卫国与优凝舒布洛克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程卫国许可优凝舒布洛克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独占实施ZL(略).0发明专利,授权期限为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合同生效前,优凝舒布洛克公司基于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对侵权者提起诉讼及调查取证或协商处理等维权措施。本案中,原告主张以权利要求1确定保护范围,同时主张以权利要求2、6等部分从属权利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比对。权利要求1表述为:一种互嵌式护坡砌块,该砌块包括顶面、底某、前后侧面和左右侧面,其中至少在前后侧面上或左右侧面上设置有供与周围相邻砌块相互互嵌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互嵌结构上的所有互嵌面均为从砌块底某到顶面逐渐向砌块实体一侧倾斜的斜面,所述互嵌式护坡砌块上还设置有贯穿其顶面和底某的用于向护坡地基插入棒体的通孔;权利要求2表述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互嵌式护坡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互嵌式护坡砌块上还设置有贯穿其顶面和底某的植草用或填充碎石用通孔;权利要求6表述为: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5其中之一所述砌块构筑护坡的施工方法,其具体步骤为:①夯实护坡坡面;②在护坡坡面上铺设反滤层;③铺设所述互嵌式护坡砌块;④向互嵌式护坡砌块上的棒体插入通孔中插入锚固棒。

另查明:水利水电公司承包了武广客运专线长沙站配套建设工程合丰垸防洪工程施工项目,该标段为第三某段,桩号K4+100~K5+448.125,堤防长度1348.925m。2010年9月9日,长沙市X组织各施工单位召开会议,要求合丰垸防洪大堤工程二标、三某、四标采用长沙县黄兴建宁建材厂生产的连锁式生态护坡砖。2010年10月20日,优凝舒布洛克公司委托代理人钱永建与湖南省长沙市蓉园公证处公证员陶庆芝、公证人员张浠来到长沙市合丰垸浏阳河防洪大堤施工现场,钱永建对水利水电公司承包的合丰垸浏阳河防洪大堤使用的护坡砌块等情况进行拍照,长沙市蓉园公证处公证员陶庆芝、公证人员张浠对钱永建拍摄行为进行了监督,并作出了(2010)湘长蓉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

庭审中,根据(2010)湘长蓉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提供的照片,原审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涉案产品与ZL(略).0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涉案产品为护坡砌块,该砌块包括顶面、底某、前后侧面和左右侧面,在前后侧面上或左右侧面上有供与周围相邻砌块相互互嵌结构,互嵌结构上的所有互嵌面均为从砌块底某到顶面逐渐向砌块实体一侧倾斜的斜面,互嵌式护坡砌块上还有贯穿其顶面和底某的用于向护坡地基插入棒体的通孔;互嵌式护坡砌块上还有贯穿其顶面和底某的植草用或填充碎石用通孔。原告拍摄的现场照片不能发现涉案ZL(略).0发明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向互嵌式护坡砌块上的棒体插入通孔中插入的锚固棒。

原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本案中,原告主张以权利要求1确定保护范围,同时,还主张权利要求2、6等部分从属权利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比对。经比对,被控侵权护坡砌块与涉案专利所属领域相同,其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以下技术特征:护坡砌块包括顶面、底某、前后侧面和左右侧面,在前后侧面上或左右侧面上有供与周围相邻砌块相互互嵌结构,互嵌结构上的所有互嵌面均为从砌块底某到顶面逐渐向砌块实体一侧倾斜的斜面,互嵌式护坡砌块上还有贯穿其顶面和底某的用于向护坡地基插入棒体的通孔。可见,被控侵权产品护坡砌块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权利要求2在引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增加了限定技术特征,即所述互嵌式护坡砌块上还设置有贯穿其顶面和底某的植草用或填充碎石用通孔,而被控侵权产品护坡砌块亦具有在该互嵌式护坡砌块上还有贯穿其顶面和底某的植草用或填充碎石用通孔的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综上,被控侵权产品护坡砌块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专利权利要求6为砌块构筑护坡的施工方法,原告没有该方法相应证据。原告没有证明专利权利要求6描述的方法为生成该护坡的唯一方法,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护坡系证据规则所指的新产品,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向互嵌式护坡砌块上的棒体插入通孔中插入锚固棒,没有落入涉案ZL(略).0发明专利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优凝舒布洛克公司与程卫国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依约取得独占实施涉案ZL(略).0发明专利权。水利水电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护坡砌块包含了涉案ZL(略).0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2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可以认定被控侵权护坡砌块落入ZL(略).0发明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权侵权,水利水电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考虑到水利水电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护坡砌块使用于武广客运专线长沙站配套建设工程,如果判决拆除和销毁已施工的被控侵权产品,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可能造成长沙市合丰垸浏阳河防洪大堤安全隐患,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和销毁已施工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水利水电公司根据业主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指定产品,使用了长沙县X村厂生产的护坡砌块,能够提供其使用的涉案产品护坡砌块有合法来源,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水利水电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优凝舒布洛克公司ZL(略).0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二、驳回优凝舒布洛克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600元,优凝舒布洛克公司负担4600元,水利水电公司负担5000元。

上诉人优凝舒布洛克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是按业主要求使用涉案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证据不足,且被上诉人水利水电公司明知涉案侵权产品是专利产品,却恶意使用;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水利水电公司答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符合客观事实。其使用涉案产品是按照业主的要求,有合法来源,且无恶意。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优凝舒布洛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一、购货合同,拟证明被上诉人水利水电公司恶意侵权;证据二、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被上诉人水利水电公司明知涉案产品是专利产品,属恶意侵权行为。对该两份证据经被上诉人当庭质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两份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依法应予采信。

被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经审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水利水电公司购买过上诉人优凝舒布洛克公司的涉案产品,并用于长沙市合丰垸防洪工程项目。

另查明: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已生效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承包的武广客运专线长沙站配套建设工程合丰垸防洪工程项目,使用了长沙县黄兴建宁建材厂生产的连锁式生态护坡砖。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中民五初字第X号判决认定,被告(水利水电公司)使用的长沙县黄兴建宁建材厂生产的连锁式生态护坡砖侵害了原告(优凝舒布洛克公司)的专利权。”并判决本案被上诉人水利水电公司承担了37800元的违约责任,且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原卷材料及庭审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本案被上诉人水利水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事实,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在(2011)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就同一工程项目作出了违约判决,并且在其判决中考虑到了本案被上诉人水利水电公司的侵权事实,已经判决其承担了法律责任。故本案原审判决不要求被上诉人水利水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但处理结果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某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上诉人江苏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邓国红

审判员钱丽兰

代理审判员唐某妹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王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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