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石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经常居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因与被告陈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湘宁独任审理,书记员李某雪担任庭审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石某与陈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石某由陈某抚养,石某每月支付石某麒600元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石某的教育费、医疗费(至独立生活时止)凭发票由石某和陈某各负担一半;
三、石某补偿陈某房屋拆迁款20万元,具体支付时间1、石某在2012年6月10日之前补偿陈某10万元;2、石某在2012年8月31日之前补偿10万元;
四、陈某不再就房屋拆迁或安置补偿、夫妻共同财产等向石某主张权利;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石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丁湘宁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