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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与被告臧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甘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X街居民,住(略)。

被告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居民,现住(略)。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09年12月,被告以经济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时没有约定利息。2011年1月,原告偿还了60000元,剩余的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偿还剩余欠款4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臧某于2012年8月19日前偿还原告孙某本金10000元、利息2000元;剩余的30000元于2012年11月1日前付清。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臧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桂林

代理审判员乔文博

人民陪审员王耸伟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吕买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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