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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向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向某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湖南省泸溪县人,现在湖南省泸溪县X组。

委托代理人龚家生,湖南省泸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湖南省泸溪县人,现在湖南省泸溪县X组。

委托代理人向某义,湖南佳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上诉人向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向某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2011)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0年,泸溪县人民政府为建渣库征收了泸溪县X组叫长田杉树周围的土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旱地0.22亩、退耕地1.69亩的土地征收补偿费7346元发生争执,经村X组织调解无效后,上诉人诉至泸溪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责令被上诉人停止上诉人合法领取征地补偿费7346元的阻挠和侵权行为。

另查明,1984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武溪镇X组的自留地由原耕种户管理,均未登记发证。2003年,泸溪县X镇林业管理站上堡分站将上述争议地以被上诉人向某乙的户头实行了退耕还林。退耕还林款一直由被上诉人向某乙领取,上诉人向某甲未提出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案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共计柒仟叁佰肆拾陆元整(7346.00),上诉人向某甲领取叁仟元整(3000.00),被上诉人向某乙领取肆仟叁佰肆拾陆元整(4346.00)。

二、上诉人向某甲自愿放弃对本案上诉人向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向某乙自愿放弃对本案上诉人向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共计150元,由上诉人向某甲自愿承担。

四、本协议经审判人员、书记员及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余霞

审判员杨光福

代理审判员向某蓉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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