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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与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

委托代理人:刘翔,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兴爱,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沙某。

委托代理人:曾永,徐州市X区棠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某与被告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会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1月4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高某于2012年1月20日前赔偿原告潘某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500元。如逾期不能给付,被告高某另赔偿原告潘某损失500元。

二、本案就此一次性了结。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王会收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孟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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