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殷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殷某,女,现年43岁。

被告王某,男,现年4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

审判员胡岳柏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雷妮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