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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张X行政处罚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局长。注册号xxx。

被执行人张X(陕XX车主),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X区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张X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4-02【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X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亦申请终结执行西城管执罚字4-02【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4-02【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小勇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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