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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佳,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土家族,(略)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胡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21000元,并承诺拿工资按月分期偿还,但到目前为止被告没有偿还欠款。原告多次催讨,没有结果,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本金2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辩称:欠款是事实,但已偿还部分,只欠16000元,同意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杨某从2012年3月起,每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胡某1000元,至借款16000元还清为止。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解除对被告工资的冻结,如果被告不履行还款协议,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6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10元,共计472元,被告杨某自愿承担,于2012年3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胡某。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志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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