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女,汉族。
原告冯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卫珊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诉称:被告脾气不好,动不动就对原告发火。原被告之间已没有共同语言,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恋爱,XX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最近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冯某遂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于2009年登记结婚,双方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来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故对原告冯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冯某与王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卫珊珊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