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系泌阳县民政福利公司经理,住(略)。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6月12日被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0年6月14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辩护人袁某,河南博涛(略)事务所(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辩护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担任民政福利公司经理兼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福利公司x.74元资金据为己有,其中,1、2002年和2003年解困金8000元不入账,用于自己的建房开支;2、将本单位门面房租金8470.24(5290.24+3180)元,用于自己开支。3、在本单位虚列支出8278.5元用于自己开支。案发后被告人退还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证人的证言、进帐单、收款收据、泌阳县财政局2003-2004春节解决困难单位特困职工生活补助表及支出单据、付款凭证、记账凭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租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所贪污公款已全部退还,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被告人及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田永伟

二O一O年九月日

书记员张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