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山创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朝宁,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宝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XX。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山创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宝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陕西华山创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60651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460651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山创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刘某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石东彦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