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44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47岁。系原告张某某之夫。
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颐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区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申亚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颐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天剑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水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8年4月20日,买受人张某某与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颐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逾期交房,逾期办房产证,构成违约,还多收后花园费用,请求本院判令被告:1、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x元,2、支付办证违约金1829元,3、退还后花园不合理收费6226元,共计x元。
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颐分公司辩称(口头):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之前进行了协商处理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反悔,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0日,原告张某某与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没有与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颐分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张某某起诉的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颐分公司不适格,对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退还原告张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天剑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