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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瑶族,(略)人,住(略)。

被告唐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第三人唐某乙(化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龙智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1年9月23日,被告唐某甲向原告周某借款100,000元,并约定每月给付原告利息2500元。现因被告违约拒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因此,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100,000元借款及利息。

被告口头辩称:2011年9月23日她借原告周某100,000元是实,她同意还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唐某甲2011年9月23日向原告周某借款100,000元,约定每月给付原告利息2500元,并出具了借条。现因原告违约拒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无效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原告100,000元借款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唐某乙(化名)自愿于2012年4月1日将在零陵旺达公司零双线路经营部的90,000元股份抵偿被告唐某甲所欠原告周某的100,000元借款,原告表示同意,余款原告表示放弃;

二、其他事项无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智林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唐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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