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市荥阳龙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荥阳市龙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孟伟,河南神龙剑(略)事务所(略)。
申请人郑州市荥阳龙马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8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农业银行郑州上街区支行于2010年5月13日签发的票号为x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郑州雪山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郑州强华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金额为x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市荥阳龙马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尹天剑
审判员韦鹏
审判员彭勃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时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