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咸阳市X组村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执行人崔某,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道东兴隆三村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某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未执字第X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某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