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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叶某甲、杨某与被执行人叶某乙、叶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叶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安徽省潜山县X区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叶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安徽省潜山县X区西安钢铁厂家属院西平XX排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叶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安徽省潜山县X区西安钢铁厂家属院西平XX排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甲、杨某与被执行人叶某乙、叶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叶某甲、杨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年2月份至4月份的赡养费,执行标的为671.7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某乙、叶某乙已将2011年2月份至4月份的赡养费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王昆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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