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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X街X村X号,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X街X村X号,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儿子朱某恒随被告朱某某共同生活;

三、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路X号X幢X室房屋归原告丁某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超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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