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茹某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林,河南豫北(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张某、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彦卿
二O一O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