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区昌盛金属结构厂。住所地:西安市X村工业区XX号。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厂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街XX号。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区昌盛金属结构厂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区昌盛金属结构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5548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全部案件款交纳,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江平
执行员王昆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