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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陕西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合阳县X村民,住该村X巷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陕西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村东寨X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X村民,住该村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陕西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执行标的为7569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国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窦婵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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