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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华通货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梁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路清扫保洁XX公司职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华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区X路X号贝斯特市X区X-X号。注册号(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华通货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0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华通货运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尤亚琴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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