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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区宏达屠宰厂与被执行人徐某、西安市X区谭家街道办事处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区宏达屠宰厂。住所地:西安市X区徐某堡。

负责人李某甲。厂长。

被执行人徐某,男,XX年X月生,汉族,西安市X村村X村。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X区徐某堡。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区宏达屠宰厂与被执行人徐某、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区宏达屠宰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张春宁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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