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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第三人尉氏县贾鲁开发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某某,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甲(又名刘X),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乙,女。

一审第三人尉氏县贾鲁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经理。

郭某某因与刘某甲、刘某乙、第三人尉氏县贾鲁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贾鲁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3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刘某甲、刘某乙抢占的贾鲁公司家属房的所有权归郭某某所有。该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0)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莎莎

审判员郭某民

代理审判员杨雯劏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孙玲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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