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刘某、尹某:
宁某、刘某申请执行与尹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日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根据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尹某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