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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女。

委托代理人向某风,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男。

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受理了原告向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现在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随被告一起生活。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熊某澜,X年X月X日生。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向某与被告熊某自愿离婚;

二、小孩熊某澜由原告向某抚养并随其一起生活,被告熊某有探视小孩的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勇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袁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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